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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參考資料_法令禁止訂購或團購之商品

禁止訂購或團購的商品有(僅列出已知網路禁止交易之商品,但不以此為限):

1.菸酒類及外觀印有菸酒類品牌之商品(請參閱菸酒管理法菸害防制法)
2.色情或暴力出版品/錄影節目帶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4項規定,提供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在網路張貼販售色情光碟留言者,可依照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3.藥品、醫療器材、動物處方用藥、環境用藥
藥品包括成藥、指示用藥、處方用藥、管制藥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藥品,例如威而剛、RU486、羅氏鮮(減肥藥)、Zantrex-3、維骨力、速復適康(Cefspan)、善存等或商品包裝上有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如:衛署藥製字第ooo號、動物藥製(入)字第000號。
醫療器材則是指可以治療、診斷、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器械、儀器、用具及其附件、零件或配件,例如:體溫計、血壓計、隱形眼鏡去蛋白片、噴霧治療器、衛生套(保險套)、驗孕試紙、酸痛貼布、隱形眼鏡藥水、隱形眼鏡沖洗液、隱形眼鏡清潔液、拐杖/助步器、體脂計、血糖機、瘦身貼布、吸鼻器、光鼻器、復健用品、聽診器、衛生棉條、OK繃、輪椅、復建護具、運動護具等。(不以此為限,欲知詳請請至衛生署查詢或參閱藥事法)
4.活體動物及保育類產製品(請參閱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
5.爆竹煙火(請參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6.槍、砲、刀械、彈藥、武器、槍枝(請參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7.彩券、統一發票、流通貨幣或有價證券(請參閱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管理外匯條例)
8. 禁止轉讓之權利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9.贓物或僅有使用權之商品(請參閱動產擔保交易法刑法)
10.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或執照、行銷名單及相關蒐集或發信之工具
11.報稅憑證(請參閱稅捐稽徵法)
12.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請參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3.人體器官(請參閱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14.台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請參閱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
15.商標、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等權利之侵權物品
16.情趣用品、二手內褲 / 絲襪
17.教導或鼓勵他人自殺之物品或書籍,例如:完全自殺手冊
18.開鎖器具
19.其他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

可團購但需注意之商品或行為:
1.食品
食品可描述其本身應有的訊息(例如:產地、成分等),但千萬不可有下面幾種描述情形: 
(1)不可以有不實、誇張或易產生誤解的情況(包括食品添加物、食品或食品用洗潔劑) 
(2)不可以強調該食品有特別的醫療效果。 
(3)不可以引用衛生署食字字號公文或同義意之字樣。(請參閱食品廣告標示解釋案例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2.健康食品
食品在沒有經過許可前擅自標示為「健康食品」,是違規的行為。通常健康食品外包裝上會有(1)健康食品標章(2)健康食品字樣以及許可證號碼(例如:衛署健食字第000000號)等標示。如果你所團購之商品無這兩項資訊,便不可在團購描述中宣稱此為健康食品。如果經核准為健康食品,在團購時也要特別留意: 
(1)不能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
(2)不可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請參閱食品廣告標示解釋案例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4.嬰兒配方奶粉
奶粉可以團購,但不可藉此廣告促銷嬰兒(含一歲以下)食品及奶粉。詳情請參考下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的公告: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2年曾表示,自1974年起各國母乳哺育嬰兒率逐漸下降,肇因於廠商競相推出嬰兒奶粉各種促銷活動。 
衛生署鼓勵國人哺育母乳,對無法哺餵母乳之媽媽希望能經由專業醫師或營養師之指導下來選擇適合您寶寶的嬰兒奶粉。是以民國81年衛生署配合WHO世界衛生組織規約(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Marketing of Breastmilk Substitutes),邀請相關業者討論嬰兒奶粉市場行銷事宜,以期達成共同遵守禁止嬰兒奶粉之廣告宣傳或促銷行為之約定,其目的除鼓勵推動母乳哺育之政策外,亦希望嬰兒奶粉能透過適宜銷售方式來販售,以確保嬰兒奶粉正確的使用。此約定之重點在於不得促銷嬰兒奶粉,而不是用來約束定價政策的制定。
6.公益勸募
所有公益勸募行為均需經過申請才能執行,私人、非公益機構不得擅自利用自身或非經申請之匯款帳戶進行募款。(請參閱公益勸募條例)
7. 其他法令規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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